教育局有关军嫂教师的政策
教育局有关军嫂教师的政策如下:
1、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就是指军人的妻子可以免费看病,或者治疗费用全额报销。而全额报销的后果很明显,病人对治疗行为失去预算约束,反正不花我的钱,你们随便治,医院对这种情况当然求之不得。但作为买单者,政府必须控制预算。另外,除了军人配偶享有免费医疗之外,还有军人父母、军人岳父母的医疗优惠。而且还会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
2、军嫂可以享受的优待政策有:人事部在编制和人事计划范围内优先安排安置工作。对没有工作的军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荐和引导就业工作。对驻达部队现役军人、办理随军手续未就业的驻军现役军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元。军嫂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人事部门要在编制范围和人员计划内优先做好相应安置工作;随军前属企业职工或无工作身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推荐和指导;对驻达部队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办理随军手续且未就业家属,经本人申请,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每人每月计发生活补助费200元,由财政纳入预算。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