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资格审查 追究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都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作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或者变动情况的报告。有的地方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并由预备会议通过;也有的地方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通过后发布公告。虽然,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报人代会预备会议确认,以保障人大代表履职和知情知政权;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其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可直接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
2010年10月新修改的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