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尽告知义务案例

法律分析:2015年4月25日,市民林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协议书》,以532736元的价格向开发商认购了位于水口的一套商品房,林女士为此支付了定金及首期款***162736元。

而准备签订正式合同时,林女士被告知房屋的使用期限至2042年8月31日,产权期限不足28年,远远低于普遍的50至70年。林女士因此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首期款,同时双倍退还定金。

惠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年限已不足28年这一事实,林女士在签订涉案的认购协议书时并不知情,作为一般的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前,其了解购买房屋信息的主要渠道一是通过房地产开发商的信息公开,二是通过其他社会公***平台了解相关信息。因此,开发商有义务也有能力将房屋的基本信息情况明确告知买受人,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已经尽明确告知的义务,而正规房地产信息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上展示的涉案楼盘的信息均显示涉案房产产权为70年,因此林女士签订认购协议书时不知道涉案商品房所附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相关情况,实属正常。因此,本案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开发商应向林女士退回全部定金和首期款。惠州中院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与使用年限密切相关的因素,土地使用权价值又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开发商在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8年期限的情况下,应当向买受人进行特别说明,以便其作出合理的选择。惠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