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过程中原告能否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打官司过程中原告能否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先说下我们团队所处理的两种案件的场景:
场景一(金融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在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法院据此做出了执行裁定书同意变更。
场景二(非金融债权):
采购商欠我们客户A的货款,被A起诉到法院。由于集团战略调整,拟关停、注销A,同时安排由集团的另一个公司B承接此债权。A和B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打算公证通知采购商。一审还没判下来,我们和案件法官预沟通,希望能在诉讼中变更主体,判由采购商直接向B还款。法官听后很干脆地说,“不行,要不你们撤回,重新起诉吧。”撤回?
金融债权。
结论一:
已经起诉但还没有拿到生效判决,银行就把债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法院可根据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为资产管理公司。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参考:
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51号,“信达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请求将建行新阳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结论二:
法院可以依据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和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162号)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非金融债权。
结论一:
在诉讼中,虽然原告将债权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但不影响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其仍有权继续参加诉讼。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新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下称“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1款:“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参考:最高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结论二:
受让方可以申请变更原告,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受让方在法院拒绝变更原告的申请后可提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同意仍由法院决定。
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款:第“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250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结论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在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可变更申请执行人。
参考: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建议:
债权转让协议,有时发生在同一个集团下的两个下属公司之间,对于这种结构性的权益调整,因隶属于同一母体公司,法律风险可控;有时发生在不良债权转让与收购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此时,需要有完善的文本、也需要约束出让方在债权转让后的尽责诉讼或配合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以确保受让方后续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