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的基本常识
1.山权林权证法律知识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 林权证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编辑本段基本作用 林权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作用: (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 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产权的依据; (六)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编辑本段权利人 基本介绍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
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
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
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我国农村,林地资源集体所有。实际上,林地所有权有的村庄是在村集体,有的是在组集体。
关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认知,认为在承包(拍卖)期内属于自己的,可见他们对于林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经营思路就会有很大区别。
例如,一些村民认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产生了一些超越权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确权,一般是根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林业“三定”时已经签订清楚的“山权”单位,现在林。
2.林权证的作用
主要内容是8月24日[焦点访谈]警惕肺结核 自5月29日辽宁省朝阳市第一高级中学发现第一例肺结核病例以来,先后有60多名学生受到感染。这所学校在短时间内发现了多例肺结核病患者,引起各方关注。 高一学生小李(化名)是被确认的第一例肺结核病患者。此后一周内,同一个班里又有两名学生患病。病例的逐渐增多引起了校方的重视。当地 *** 对患病学生积极救治,卫生部门对全校近三千师生进行了全面筛查,其中200名学生PPD检测呈强阳性为带菌者,目前没有发病。有60多名学生被确诊为结核病患者,已送往朝阳市结核病防治医院接受治疗。 调查发现,这次疫情集中出现不仅与学校师生结核病知识缺乏有关,高中学生学习压力大以至无暇顾及自身的健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此外,该校是封闭式学校,学生吃饭住宿都在一起,频繁的接触也加速了疫情的扩散。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有5.5亿人感染了结核菌,相当于总人口的45%,但是感染者不一定发病,感染人群的发病几率仅为10%。我们国家对传染性结核病实行免费检查、免费治疗,结核病患者应该立刻就医,积极治疗,经过六到八个月的治疗,90%以上的病人都能够治愈。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人们对结核病放松了警惕,而流动人口的防治问题以及结核菌的抗药、耐药性增强依然是目前结核病控制的困难所在。 8月23日[焦点访谈]山定权 树定根 人定心 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和上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阶段。这几次改革只解决了山林管护权问题,并没有真正触及产权。2003年,我国开始对林权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向林农发放林权证,明晰山林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从而帮助林农致富。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成为首批改革试点省份。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明晰产权入手,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改革使得“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调动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效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福建、江西记者调查得知,此次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针对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改革第一步就是把山林平稳分给林农。为此,改革方案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都是由村民经过多次讨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实施的,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福建、江西两省的林业改革极大地调动了群众投资林业的积极性。2005年,江西全省***完成人工造林329万亩,是近10年来人工造林最多的一年。福建省在从2003年开始林改的这几年里,森林覆盖率增加了2%。 为让林业生产要素真正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福建、江西还推行了林产拍卖、林权证抵押贷款等许多新办法。既让森林发挥了生态效益,同时也转化为产业优势,让许多林农迅速富了起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在几个省试点,将在全国稳步推开。这项改革将会对我国林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你可以去:。希望你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