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于庆海判多少年

六年零六个月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青海,男,汉族。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庆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书编号:2004-2005。(2011)198号,并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于青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于青海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2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阜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5月11日、2012年7月11日、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第00003号与前一次结果相同的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于青海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阜字第00308号刑事裁定,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3月26日、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瑞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清海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 审判现已结束。请示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5日,经人介绍,临泉县绿健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兵以每吨12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于青海处购买大蒜粉38.2吨,价值46.6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不允许掺假。但于青海将其生产的大蒜粉与滑石粉混合后卖给了刘某兵。 次日11时许,经清水检测,刘某兵确定蒜粉为掺假蒜粉。 2011年1月10日,由阜阳市技术监督局(已更名为安徽冠亚司法鉴定所)对蒜粉进行抽样检测。样品中滑石粉含量为7.7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 在此基础上,认为被告人于青海对其生产的产品故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金额达4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