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要有确定性

调整型规则: 如交通法规,人们有了交通行为之后,国家为了社会的秩序和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指定交通法规,调整交通运输行为。这就是调整型规则。

构成性规则: 如组织法,人们先指定法律,再根据该规则来组织设立国家机关。所以叫构成性规则。但这只是逻辑上的关系,因为现实中有的国家机关是先设立后有规则的。

规范性规则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标准性规则是内容本身已确定,无需援引其他法律规定或委托其他机关另行制定相应规则。如刑法中已经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就是确定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内容强制性,必须遵从,不得自由协商变更。比如刑法中“并处罚金”的条文,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判罚金。

法律的确定性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如果总是随意更改不确定,那么也就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无法正当合法的保护公民利益了。

法律的确定性是体现在法理学的内容里,类似于法律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