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的来源

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化,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由此促进了各国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1996年,国际标准化企业颁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经修改,形成了现行的《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我国以《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等同采用。在外界的推动下,企业一方面主动改善环境绩效,另一方面积极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据法律法规要求及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来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目标,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以向社会庄严承诺,切实履行责任,创造自身良好的环境绩效。

对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标准4.3.2提出:要识别适用于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它的环境因素。标准的4.5.2条款则提出了合规性评价的管理要求,以及实施该要求的具体方式、方法。根据要求,有5个方面应予以明确,一是企业要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应履行遵守与环境因素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二是除与环境因素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有“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企业可根据其自身具体情况与需要、必须遵守和自愿遵守的一些要求,包括企业活动、产品、服务的环境因素等。如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总质量控制指标、八项管理制度的各种规定、重要区域的特殊排放规定等。三是要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定期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四是确定合规性评价的组成,包括建立渠道、识别、应用、评价、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相关活动。五是开展合规性评价,旨在识别出适用与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后,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在内部直接引用或转换为企业规章执行要求。评价企业规章的符合性和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有效性,应通过持续改进,防范违犯与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风险。

据了解,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三方认证的企业已达31341家。从这些企业环境管理的实践效果来看,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合规性评价工作后,企业和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意识得到有效提高;违反有关环境因素法律法规要求的现象逐年减少,环境管理绩效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