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

2.起诉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3.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期间应当判决被告针对起诉的事实,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4.起诉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5.当事人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行为的,可以在起诉被告的同时,将其上级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行为的,一般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上内容。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可能是因为起诉被告不作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成立、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等原因。此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