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以革命文物为载体的红色资源传承运用以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自近代以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程中,见证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光荣历史的实物遗存。主要包括:(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二)与中国***产党史、中华人民***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标语、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视听资料等;(四)其他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重要史迹资料、纪念设施等。第四条 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传承优先、合理运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健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将革命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地革命文物资源情况,制定革命文物保护规划;将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革命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建立革命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革命文物专家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网信、档案、党史研究、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革命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将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纳入公***安全视频监控覆盖范围,落实革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第九条 保护革命文物是全社会的***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歪曲、丑化、亵渎或者损毁、侵占、破坏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革命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加强对革命文物及其相关史料的征集整理,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革命文物数据库,健全革命文物数据***享机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在革命文物认定工作中,应当会同本级宣传、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专家意见,基于革命史实和文物价值作出认定。认定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应当征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意见。认定为革命文物的,组织认定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名单上报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汇总。第十三条 建立革命文物名录保护制度,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