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法律分析: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有单位和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