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自拆除墙体如何处理
首先,业主在装修中拆除房屋承重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其次,其他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责令其对拆除的承重墙予以恢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服务企业发布整改通知后,应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责令其对毁坏的承重结构予以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可以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根据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相关权益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对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有部分。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