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相关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为更好地适应审判实践需要,相关法律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开通了诉讼送达“高速路”,拓宽了送达途径,提高了送达效率。但电子送达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质效,需进一步明确、统一和改进。一是电子送达的确认方式不明确。二是电子送达时间的固定技术达不到要求。三是电子送达“回证”固定难。四是电子送达安全性缺乏保障。规范电子送达适用的对策及建议:一要强化法院信息化建设。二要拓宽送达地址选择项。三要增加电子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