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有什么优势?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规定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与传统乡贤相比,律师担任“和事佬”有着自身优势。传统民间调解,主要还是以情感人。矛盾是复杂的,有些矛盾不仅是情感的问题,还涉及到法律的争议,单纯以情感人并非无往而不胜。而律师则不同,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视角,正如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所说,律师调解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使当事人认识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强弱”态势,设法帮助双方形成法律框架内利益相互兼容的解决方案。

可以看到,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出发,律师充当“和事佬”,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律师充当“和事佬”,与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并不矛盾。律师居中提供“调解服务”,是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律师调解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过程,还能够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总体上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建设法治社会,并非否定调解的作用,而是对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体来看,律师当“和事佬”其实也很不错,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但是,也不能把律师调解与传统民间调解对立起来,律师调解也不妨兼蓄民间调解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