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的第九章 井控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井控分级责任制:
(一)油田公司是井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提供符合健康、安全、环保要求的作业条件,并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的井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对其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井控工作负责,必须提供符合油田公司要求的人力资源、装备设施和作业方案,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总经理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是井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四)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分别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建设方及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所属各公司应成立相应的井控管理小组,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
第六十七条 钻井监督制度:
钻井监督对油田公司负责,代表油田公司行使监督权力、履行监督义务,并承担监督责任。及时纠正、制止和报告不符合设计、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行为。
钻井监督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油田公司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定;钻井设计、作业方案和合同等。
Ⅰ级风险井钻井监督必须驻井,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应同时派驻安全监督。
第六十八条 防喷演习制度:
(一)钻进、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四种工况,钻井队每班每月至少各演习一次。
(二)钻进和空井工况应在3分钟内控制住井口,起下钻杆工况应在5分钟内控制住井口,起下钻铤应在7分钟内控制住井口。
(三)钻井现场人员均应参与防喷演习。演习后由值班干部进行讲评,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四)防喷演习记录由班组人员按要求填写,由司钻和值班干部签字确认。
第六十九条“坐岗”责任制:
(一)钻进至油气层之前100m开始“坐岗”。
(二)“坐岗”人员上岗前必须经钻井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培训。
(三)“坐岗”记录包括时间、工况、井深、起下立柱数、钻井液灌入量、钻井液增减量、原因分析、记录人、值班干部验收签字等内容。
(四)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司钻。
第七十条 钻井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钻井队干部在钻井现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干部要挂牌或有明显标志。井控装备试压、防喷演习、处理溢流、井喷及井下复杂等情况,值班干部应在场组织指挥。
(二)值班干部应检查各井控岗位职责、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值班干部和司钻应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和讲评井控工作。
第七十一条 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
(一)井喷事故分级:
1、一级井喷事故
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井喷事故
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3、三级井喷事故
油气井发生井喷,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并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事故。
4、四级井喷事故
发生一般性井喷,并能在24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的事故。
(二)汇报程序:
1.发生溢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井口。准确收集各项数据,同时钻井队值班干部、钻井监督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 接到井喷事故报警后,建设方和钻井公司核实情况,初步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3.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接到汇报后,依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辽河油区井喷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根据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油田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
4.发生Ⅰ级、Ⅱ级井喷事故在2小时内,按照《集团公司钻井井喷失控事故报告信息收集表》格式,以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发生Ⅲ级井喷事故时在 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三)井喷事故发生后,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井喷事故的,将追究隐瞒者及其领导者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井控例会制度:
(一)钻井队每周召开一次以井控安全为主的安全例会。
(二)钻井公司及各技术服务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例会。
(三)建设方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例会。
(四)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每半年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总结、协调、解决井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井控工作。
第七十三条 井控检查制度:
(一)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
(二)建设方和钻井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