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已建立起由什么组成的统计组织体系
知识点一、统计机构的设置
我国统计组织体系的构成: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
《统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变化)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32个国家调查总队,在15个副省级城市和333个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设有正处级国家调查队,在887个县(市、区、旗)设有正科级国家调查队。
(二)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所有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局,绝大部分县(市、区、旗)也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街道)一般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实践中,在一些乡镇(街道)也设有乡镇统计站(所)等统计机构。
(三)部门统计机构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部门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