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的规定是什么?急!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