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主观: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有: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