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
法律主观: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 股东 的 股权 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