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报告。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深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决算草案;

(六)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涉及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十二)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十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绩效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七)市人大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以及有关区一级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第九条 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前款第四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