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答案:(1) 主权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核心的概念,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作为十分重要的国际法概念,是国际法主体权利义务的中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对内最高管辖权;二是对外独立权;三是反侵略自卫权。

(2)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石和根本基础。

首先,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条件。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是主权国家的诞生。在古代和中世纪,由于不存在主权国家,因而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当时存在的某些国家间交往的、零散且不成体系的规则在性质上显然有别于目前通行的国际法。现代国际法的真正起源在于近代国家的出现。《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订立被认为是独立主权国家和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其次,主权国家是创制国际法的主体。从国际法律规范的产生来看,国际法的创制有赖于主权国家的意志和行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通过国家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确认或创立的,是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承担国际义务,对主权进行自我限制的结果。因此,没有主权国家的同意,就没有国际法。

最后,主权国家是实施国际法的主体。国际上并不存在专门负责实施国际法的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仍有赖于主权国家的行为。一方面要靠国家自觉和自愿的行动。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制定的,主权国家就有政治、道义和法律上的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国家有权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行动。

因此可见,国际法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于国家主权。

(3) 当前,在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某些限制或否定国家主权的学说,最后的结论无不口3结于以世界主权代替国家主权,以世界政府代替主权国家,以世界法代替国际法。这也可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明,当国家主权不存在时,国际法也就失去了其本质的含义,只能成为所谓的“世界法”或“超国家法”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主要人权高于主权,这当然也是我们坚决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