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拟将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法律主观:

事件经过 5个月时间,一个12人的犯罪团伙以全国166家 公司 名义,通过黄金交易取得近百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13亿余元。 厦门 近日破获一起特大“黄金票案”,“新华视点”记者追踪采访,揭开了黄金交易领域多发的增值税发票骗税犯罪利益链。 166家公司“采购”黄金获93亿元增值税发票 根据我 国税 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就其实现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据业内人士介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也是征收管理最为严格的税种之一。企业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 纳税 额。 2015年11月, 柳州 、 南京 等地国税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当地一些企业在进行税款抵扣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厦门一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而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商贸公司,从事煤炭、电子、服装等贸易,与黄金交易毫无关联。 通过进一步核查,相关国税机关了解到,柳州、南京这些企业确实与厦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签订了黄金 买卖合同 ,这家黄金销售企业也确实收到了从这些公司账户上打过来的货款。但蹊跷的是,这些并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从黄金买卖合同的洽谈到签署,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黄金的领取,都是由同一伙人“包办”的。 厦门警方调查发现,使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牟利企业有166家,分布在全国17个省份,但他们在厦门的黄金交易都是由居住在 深圳 的3人完成:郑某洽谈合同,洪某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某领取黄金。“在5个月时间里,3名 犯罪嫌疑人 以全国166家企业的名义向厦门这家企业购买黄金,并领取了93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相关负责人说。 警方调取了数百个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该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证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利用这些“人头账户”将资金转到这166家企业账户,再从这些企业账户打款给厦门的黄金销售商,由团伙成员分别领取黄金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条文 虚开增值税如何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 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 行政处罚 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 罚金 的。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白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需达到--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