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什么和什么提高教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规定如下: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介绍如下:

教师的待遇包括教师的工资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对于真正贯彻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提高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最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除了教师以外,学校还有其他各类职工,为教育提供辅助和后勤工作。《教育法》第3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这两类人员属于学校的职工或者称其他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工资待遇方面的合法权益,学校也应当予以保护。

《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以《教育法》的规定为基础,《高等教育法》第43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