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交易命题点解读: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第十章 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第一节 证券登记

 命颢点一 证券登记概述(熟悉)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具有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根据规定,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命题点二 证券登记的种类(熟悉)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划分,有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按性质划分,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投资者后续进行买卖、转让、质押等流转和处置行为的前提。

 (1)初始登记的流程。

 (2)按照证券类别和发行情况,可以对证券初始登记进一步划分为股份初始登记、基金募集登记、债券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

 (二)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

 ①集中交易过户登记。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后,中国结算公司需要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在买方的证券账户上增加证券,在卖方的证券账户上减少证券,并相应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②非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变更登记。

 (2)其他变更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三)退出登记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命题点一 清算与交收的概念(掌握)

 1.定义

 清算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交收是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也就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2.联系和区别

 联系: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清算结果正确才能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或资金收付,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区别: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命题点二 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证券交易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1)滚动交收。要求某一交易日成交的所有交易有计划地安排距成交日相同营业日天数的某一营业日进行交收。

 (2)会计日交收。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

 美国证券市场采取T+3,我国香港市场采取T+2。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I(适用于我国内地市场的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T+3(适用于B股)。

 命题点三 清算与交收的原则(掌握)

 (一)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1)双边净额清算。将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额加以轧抵,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

 (2)多边净额清算。将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予以充抵轧差,计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所有交收对手方累计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将结算参与人对应的所有双边净额清算结果加以累计,可以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的多边净额结算结果。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在交收环节的占用。

(二)***同对手方制度

 ***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须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同对手方。

 (三)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A股、基金、债券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

 (四)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命题点一 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

 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命题点二 结算账户的管理(掌握)

 (一)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曰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1.最低备付的含义

 最低备付是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2.最低备付的计髯和调整

 最低备付的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其中,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对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20%计收。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3.最低备付不足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命题点三 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掌握)

 证券交易的结算可以划分为清算和交收两个主要环节。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数据接收、清算、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发送交收结果、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交收违约处理等8个环节。

 命题点一 交易数据接收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闭市后,会按约定将证券交易数据传输给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接受数据时,应当核对所接收数据的完整性。

 命题点二 清算

 接收完证券交易数据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一般在当日日终,作为***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备结算参与人负责清算的证券交易对应的应收和应付价款进行轧抵处理。在清算过程中,除计算应收和应付价款外,还须将印花税、经手费、监管规费等税费一并纳入净额清算中。实践中,投资者应收的现金分红、利息,以及转让限售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也会纳入到净额清算中。

 除净额清算外,在一些证券品种上还存在逐笔交收制度,如权证的行权、买断式回购的到期结算等。对于实行逐笔交收的证券交易,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将其纳入到净额清算中,而是逐笔计算对应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和应付金额。

 命题点三 发送清算结果

 清算完毕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通过专用通信网络,将清算结果数据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命题点四 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1)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收到的清算结果,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2)结算参与人净应付款项的,应当及时核查自身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如不足,应当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资金。

 (3)对于证券,由于客户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卖出超过其实际可卖数量的证券,且证券原先即托管在证券公司,因此证券公司一般不需要专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不过B股市场存在例外。

 命题点五 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一)证券交收

 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

 (1)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

 (2)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证券公司需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证券划付。

 (二)资金交收

 因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直接维护客户的资金账户,因此资金交收仅包括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这一“集中资金交收”环节,中国结算公司并不具体处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资金交收。

 命题点六 发送交收结果

 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在完成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后,会将交收结果发送给结算参与人,供结算参与人对账、向客户提供证券余额查询服务、用于自身系统的前端监控等。

 命题点七 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

 如果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交收结果并妥善估计已达成证券交易的资金净应收或应付的情况,确认其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足额,则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划出资金,但划出后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备付要求。

 命题点八 交收违约处理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对于资金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暂不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同时按规则计收违约金。另外,由于在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作为***同对手方须垫付款项给守约结算参与人,为弥补自身成本,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还须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对于证券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暂不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收的资金,同时按规则计收违约金。第五节 结算风险及防范

 命题点一 证券结算风险的概念和种类(熟悉)

 证券结算风险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组织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根据成因,大致可以将证券结算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1)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

 (5)结算银行风险。结算银行破产、倒闭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放在结算银行的存款将面临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命题点二 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世界各国采用了许多措施来管理和防范结算风险,主要包括:

 (1)采用事前防范措施,强化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

 (2)在***同对手方制度下,通过货银对付交收机制来防范本金风险,保证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同时进行实质性交收,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采取上市制度、收取担保品来防范价差风险。

 (4)建立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财务资源,防范流动性风险。

 (5)妥善选择结算银行,防范结算银行风险。

 (6)加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软、硬件设施,防止操作风险。

 (7)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业务规则体系,减少结算行为和结算关系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防范法律风险。

 (8)提高快速处置风险的能力,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命题点三 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熟悉)

 (一)事前防范措施

 (1)要求建立结算参与人制度,设立结算参与人资格门槛。

 (2)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体系。

 (3)对于持续或重大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限制其净买入额,或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

 (二)本金风险的防范

 针对本金风险,《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引入货银对付机制。

 (三)价差风险的防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要求高风险参与人提供交收履约担保。另外,当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且其当日买入暂不交付的证券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资金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扣划其自营证券,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仍无法偿还资金的,可以通过变卖相关暂不交付的证券、担保品等予以弥补;处置所得不足的,可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回的,可用结算互保金弥补。

 另外,在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即设立的结算互保金,也可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违约给中国结算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用于质押申请贷款。

 在证券流动性风险方面,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对A股等多数品种实施前端监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证券交收违约,因此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证券流动性风险并不突出。

 (五)其他风险的防范

 (1)针对操作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2)针对结算银行风险,要求建立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3)针对法律风险,规定了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入、收益的20%,以及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基金总额上限为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