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选择更换物业公司吗?
物业公司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业主常常不得不看物业的“脸色”行事。《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业主有权选择物业公司 《物权法》第81条、82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案例分析 满意的物业公司难进小区 2004年底,上海“创世纪花园”小区,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以最低分落选的鹏欣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移交工作,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中标的物业公司进驻,业委会的工作陷入了困境。后在当地房管部门要求下,鹏欣物业撤离小区,向业委会办理移交。 2005年7月,西安市福安花园业主委员会因不满西安福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之后,决定与之解约。并与陕西爱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爱心物业进入福安花园小区之后,福安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周某于2005年10月8日私自同福安花园物业签订了一份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05年10月9日向爱心物业发出解约通知书。随后,福安花园物业进入福安花园小区,强行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