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领导干部谈淡情理法与法理情有何区别
人类为了生存与需求,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对立的矛盾及以及矛盾和情感之间的联系,要解决好人类社会这些矛盾和情感的关系,就会引发情、理、法间的纠缠。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里,一般都是重情理轻法治,造成社会人与人的不公平。而在法治健全的时代所采用的就是重法治轻理情,因为,处理任何法律纠纷在法律判决前,情理法是不能互融的,因为讲情、讲理都有勃于法律。会妨碍司法的公正。但判决后法理情又是互融的,因为法律的公正判决于理、于情都能讲得通。所以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下面我们追朔情理法渊源以及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辩证关系。为人类社会发展,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一点合理化建议。
(1)情理法产生的根源
这里所讲的情理法指的是当我们遇到问题和矛盾时所采取的出理方式,在中国自古以来所沿用的就是先情后理,最后解决不了才诉诸于法院,中国老百姓把打官司告状看成是一件很丢人的事。再加之传统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所以,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原因在哪里呢?这要从中国的远古的社会说起。
a、源于儒家思想。中国自古至今治国所采用的都是儒家思想,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里讲的修身就是要学习好儒家的思想,然后用“仁、义、礼、智、信”和“三纲、五常”来管好自己的家庭。只有把家庭治理好了,才能去治国平天下。回过头来我们来分析一下,儒家的思想核心是“仁”,所谓仁就爱,爱就要讲情。管理家庭用仁、爱来管理;然后再用管理家的办法去管理国家,那么治理国家应以仁爱为主,用仁爱去感化人,用仁爱去教育人,把人民当成自己的儿女来看待,所以称人民为子民。在儒家的思想中还有一个字是最被推崇的,就是“孝”字,孔子曰:“行己有六本焉,然 后为君子也.立身有义矣,而孝为本;”“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於父之道,可谓孝矣 ”。“孝”是最大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b、源于封建统治。在古代封建社会,天下国家都归皇帝所有,大臣成为附庸,把人民当成自己的儿女来看待,称人民为子民。皇帝是金口玉牙说啥事啥,他发号施令就是圣旨就是王法。人分三六九等,最高是皇亲国戚,其次是大臣和封疆大吏,再往下就是基层官吏,最后才是人民。国家虽也有法令,但有时可“刑不上大夫”除非是侵害了皇帝的利益。对皇亲国戚更不能施以刑法,只能象征的对权臣的割一缕头发,对皇上只能打打龙袍了事。如果大臣真的违法需要杀头也要祸连九族灭绝你所有的亲情。这也是由“情”所致。从夏朝开始到清朝灭亡都是一个模式,虽有些方式方法不一样,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在施以刑法上首先重情,其次才是理,最后才是法。这一方式不单是对达官贵族,对待百姓有时也是如此,所谓有时是指你朝廷里有没有人为你说情,钱送没送到,其实这也是人情关系。
c、源于封建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指导思想是“人爱”,管理模式是重情理轻法治,那么所制定的法律就必然是情理法的结合体。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在制定法律时,他提出“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而封建社会第一个朝代夏朝在立法上所遵循的是“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到汉朝,汉律确立的是“亲亲得相首匿制,亲属容忍。”意思是禁止亲相告法律的规定。唐朝在《唐律疏议》序云:“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者,其可画唐而遽止哉。”到明朝定明法时,刘惟谦等在《进明律表》中指出:“陛下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最后一个帝国大清王朝在《大清律例序》中明确规定:“简命大臣取律文及递年奏定成例,详患参定,重加编辑,揆诸天理,准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归于至当”。通过历代王朝的律制的指导思想,我们不难看出,他们所确定的法律都没有脱离一个“情”字。这与他们治国思想是相吻合的。我们当今之中国,是在几千年封建王朝上脱胎换骨而来,必然残留着那时王朝的血脉,所以我们必然也在这个“情”字脱离不开。这就是我们当今社会法律难定,法律执行难的原因所在。
d、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由于封建文化的传承,当今之中国人也特别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亲缘情和朋友情,可法律是无情的,这就使得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在情与法之间徘徊无法决择。其次,这种群带关系的亲情、社会关系网的朋友情。说穿了其实都是利益团体,他们结成联盟,就是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当团体中某一成员要受到法律制裁时,就会影响到大家的利益,必然就会群起而救之。这里有情感利益也有经济利益。不管什么利益,都要靠人情关系来摆平。第三、行政干预。中国的国情就是司法不独立,受制于当地政府管理,这就给中国的法律的判决和执行上有增加了一抹浓重的感情色彩。这就是领导的面子、领导的情。因为法官的命运在领导手中,你就不可能不给领导面子,不重视领导的情,上述这些情感与法律的纠葛,影响了我们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经过追根逆源,我们找到了中国重情理轻法治的依据,就是儒家思想所至。所以要想建设科学合理的法制社会,就必须消除儒家思想对立法的影响。因为,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建设的法制。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在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纠纷我们想到“情”,抛开“理”和“法”去处理问题,那就必然有被于理,有勃于法。就会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上访潮一浪高过一浪,有增无减;假如我们不考虑“情”,用“理”来解决问题,在法和理不一致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也会造成违法的现象发生;第三、我们用“法”来解决问题,不去考虑情和理,这样问题就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其结果必然公道合理,虽情感有时无法接受,但通过法律却维护了公民的权利,保证了司法严肃和正义。所以,一定要抛弃儒家思想,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司法秩序。
2、西方法理情。
和我们国家不同就是西方的法治理念,在西方国家法是第一位的,任何人不能将其改变,除非你自己放弃拥有的权力。这并不表明西方人无情无义,比如西方的夫妻,他们就很讲真实情感,一但相爱就是在异地也要放弃一切必须生活在一起,而且夫妻间每天非常亲密;再如在西方国家当有人横穿马路时,正在行驶的车,马上就会停下来,让行人先过去,这不只是出于礼貌,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尊重人的生存权才放弃自己的行驶权,这就是人与人情感的体现。再比如当他人的人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在场的人都会站出来去帮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和他应有的尊严。也是情感使然。可在中国正相反。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西方人这种理性思维的根源。其一、西方都是讲人权的国家,所谓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的人权都一样没有大小之分,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人权又是公平合理的,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因为具有自由意志,所以,每个人的幸福都要靠每个人自己去争取。每个人的行为也要由每个人自己来负责。基于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建立起来的法律当然要维护每个人的利益,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才互不侵犯。这里不存在情于法的关系,只有公正。其二、由于突出的是人权,亲情关系非常淡。就连子女和父母之间也不是依赖关系,父母对子女只有抚养义务,但不能剥夺子女的人权,当子女达到理性的年龄,但凭自己来判别适于自保的手段,就立即从而成为自己的主宰。当父母老了的时候,子女也没有赡养义务,养老的事情由国家来管。父子关系如此,其他亲缘关系就更不能存在着什么情感。其三、西方国家办所有的事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任何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职权,还拿美国为例: 美国是一个***和制国家,其政体是总统制***和制。"三权分立"为美国政治制度主要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行政无法干预国会立法,更不可能干预司法的判决和执行权。这种社会体制,你想通人情、走后门或者领导干预都是惘然。因而保证了司法的公正。稳定了社会创造了和谐。才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通过东方的情理法与西方法理情对比,使我们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要想公正的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只有坚持法是第一位的。这样,老百姓就会骂我们不懂人间情理。其不然,立法的宗旨第一是防,第二才是为了判,所以立法时以符合人权情理为基础,以公道为标尺,制定出的法律一定是公道合理。由于有了公道合理法律,百姓就会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韩非子有句至理名言“为人君者,犹盂也;民犹水也。盂方水方,盂圆水圆”。可是人们在讨论情理法时却往往忽视了这一问题,只想在司法和执法上如何兼顾情和理。其次才是为了解决问题。有兼顾情理的法律为基础,法律实施自然不能罔顾情理,我这里所指的情理,是人自然本性范围内的情理,不能为了维护你的情和理侵害他人的情和理。然而,我国建设和谐富强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并非依理治国或依情治国。这是由法治运行机制决定,所以法律适用不能简单地以情理为标准。《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有这样的内容:“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人类社会中不同个体、组织都有着自身的不同价值判断和追求,对一宗法律关系,不同的社会角色出于不同的利益关联、价值观念和认知程度也就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情感,并进而主张不同的道理,其中的局限性无法避免。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所说:“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情感丰富道理自然内容多多,人们对事物的看法观点各执一词也是常态。但法律所要保护的自由与平等,哪个是正义的首要价值问题。所以说,真正依法治国就必须法是第一的。这是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