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严重不良行为的行为表现: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是指未成年人纠合成团伙或结成伙伴,在社会上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在公***场所或交通要道等地聚众打群架;起哄闹事;在市场上硬拿强要,扰乱正常的贸易活动与秩序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经劝阻、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许多未成年人实施了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严重不良行为后,因实施行为的未成年人思维方式简单,对产生不良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或认识肤浅,往往实施行为后会产生一种快感,这种快感会驱使他们再次寻求刺激,从而导致该种严重不良行为愈演愈烈或犯罪行为的产生。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特别是同龄人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许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走上强奸、卖淫、偷盗、杀人等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该行为危害极大。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是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色情、卖淫则通常表现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卖性权利以获得金钱或有价物品的行为。

(六)多次偷窃。

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偷窃行为与《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在规定犯罪而负刑事责任上有以下两个界限:一是未成年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二是未成年人偷窃财物的数额。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区别点在于是否多次。它反映了未成年人行为者主观严重的程度。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赌博活动的反复性加大了制止、劝阻未成年人参赌的难度,也成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一个分界点。因此,严格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参赌、矫治屡教不改者的严重不良行为,当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点之一。

(八)吸食、注射毒品。

吸毒,主要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医学角度看,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了躯体依赖性,并使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者产生抗药性,从而不断地追加吸、注毒品的剂量。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要指放火行为、投毒行为、绑架行为、多次诈骗行为、情节恶劣的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哄抢行为、出于多种动机的产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参加邪教组织或恐怖组织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