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四大点
1、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2、农户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
3、农户拥有住房所有权
4、宅基地的成员身份性和无偿性
目前宅基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宅基地大量入市
尽管在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宅基地出租、转让和交易的权利,但事实上,农民宅基地进入市场已经成为普遍化的趋势。具体的表现为,在广大的沿海地区,农民将宅基地盖成多层住宅,用于出租,满足快速工业化下大量外地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在大中小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地区,政府在征用农民耕地之后,将宅基地留下来,农民利用宅基地盖房出租。宅基地在不同类型地区大量入市的现状,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中财产的问题。但是,这种自发入市与现行的法律直接冲突。
2、宅地基的无偿取得和一户一宅难以实施
一是无偿取得宅基地,被认为是政府给的福利,体现了制度自信。但是,在沿海地区和广大城乡结合部地区,随着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的大幅提高,城镇的建设用地也越来越紧张,无偿分配宅基地与土地资本化背道而驰,二是一户一宅在城市化地区也很难管理,随着宅基地在这些地区的价值显化,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纷纷加盖房屋,有的突破了原来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三是在传统的农区,宅基地无偿分配不利于保护耕地,尤其是在平原地区,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
3、宅基地的无序扩张不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
由于宅基地的使用现状与法律严重冲突,政府对宅基地的使用的管理基本处于缺位的状态,规划和用途管制无法实施。在政府管制缺位下,农民宅基地的扩张和盖房更是处于无序,甚至有蔓延的趋势,造成“城中村”,毫无规划,从而加大城市的管理成本和未来的更新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