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公司的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

区分公司的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可采取如下方式:公司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就是兼并;而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资产和股权,公司的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范围相对最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