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的保护
为稳定财产的占有关系,以维护物的秩序和社会平和,法律给占有以相当于本权的保护。分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后者由债权法调整,本文不涉列。就物权法上保护,手段有二:即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乃在确保现已存在的事实上管领力,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并非有违私力救济禁止的原则。从消极方面言,指占有防御权,从积极方面看,指占有物取回权,二者合称自力救济权。自力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防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己力防御之。可见,系属一种自力救济。就行使防御权利主体言,指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而不包括间接占有人;就构成要件言,须以占有被侵夺或妨害为要件。自力取回权系为贯彻占有保护目的,于消极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基础上,更进一步赋予对侵害人取回占有物的积极权能。立法根据被侵夺的占有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分设规定。如中国台湾民法第960条第2项规定: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不动产,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即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
占有物上请求权也称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从占有制度考察,则不仅具有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作用,更含有维护占有本权的机能,在中国物权法中尤有存在价值。[8](490)学说有称之为占有诉权,此不过是着眼于法制史上的渊源,而实务中以占有之诉表现。但从性质言,为实体上请求权,于诉讼外也可行使。占有人物上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后二者又合称为占有保全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时,得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此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其物的占有,而并非回复其物的原有状态。因此于可归责于加害人事由致占有物毁损时,仅可请求损害赔偿。同时须注意的是,回复占有后,取得时效不发生中断。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系指占有人,于其占有妨害时,可以请求去妨害的权利。所谓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占有物,如丢弃垃圾于他人庭院等。此项请求权并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务中往往会导致恢复原状的同一效果,但不发生金钱赔偿问题。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系指占有人,于其占有存在被妨害之虞,得请求防止其妨害的权利。至于占有是否妨害之虞,应依社会观念加以判断,非以占有人的主观意见为标准。针对以上三种请求权,立法为避免因随时援用占有物上请求权而导致权利始终处于不稳定,扰乱社会安定,因此应规定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后一年间如不行使则请求权消灭。本文主张此期间是消灭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