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如何认定是否有效送达?

法律主观:

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的规定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