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不交费停机

《中华人民***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然而,电信公司在消费者欠费后,有时只是采取了停机和收取滞纳金的方法,并没有通知消费者及时补交欠费,也没有及时终止提供服务(销号),因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应有的额外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信企业应事先把月租费收费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出现欠费后,电信企业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也不停机,放任损失的产生,并将这种损失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消费者欠费30日,电信公司可以暂停服务,暂停后再过60日消费者仍未交费,则终止服务。也就是说电话公司追究90日即三个月的欠费或座机费是合法的。消费者欠费90日即三个月后仍未交费,那么电信公司就应该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呀,这种电信公司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而电信公司却放任这种损失的产生,因而消费者对90日即三个月后产生的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消费者欠费是违约行为,但电信公司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比如:停机、销号)防止损失的扩大,而电信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比如:停机、销号)导致损失扩大,该扩大的损失电信公司无权要求消费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