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监督所对规模养殖场有哪些要求
一、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以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对规模养殖场实施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与养殖场签订动物防疫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发放告知书,明确场方的职责和义务。要建立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与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公示制度,在每个规模养殖场的显要位置悬挂责任公示牌,公示养殖场名称、养殖场责任人姓名、场方的职责义务及联系电话、县及乡镇监管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疫申报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牌应该全县统一样式。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督巡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确保监管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必要时提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二、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的检疫监管
(一)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养殖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率。要将检疫监管的关口前移,明确养殖场出栏销售、调运动物前,必须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销售、运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督促养殖场出栏销售、调运动物时严格按照规定申报检疫。要建立养殖场检疫出栏情况明细表,准确掌握养殖场的产地检疫申报情况,通过养殖场的检疫申报有关数据与日常监管统计中掌握的养殖场畜禽饲养、出栏销售等数据作比对,发现未进行检疫申报的,及时督促整改,甚至立案查处。要积极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沟通,将养殖场检疫申报数据作为养殖场诚信经营、获得国家扶持项目补贴的重要评定依据。
(二)严格跨省调运活动物的产地检疫。依照农业部和自治区的规定,跨省调运动物在检疫申报时,对需要进行疫病实验室检测的,要认真核查货主提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实施现场检疫时,要认真核查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记录、畜禽标识佩戴、健康检查、强制免疫、疫病检测等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严格出证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三)严格执行调出动物的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养殖场的主体责任。凡是养殖场销售、调运动物的,必须认真核实动物防疫、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兽药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在检疫申报单上如实填写有关项目,相关签名必须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刻制有单位印章的要加盖养殖场印章,否则,不予受理其动物检疫申报。
三、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一)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渔牧发〔2011〕42号)的要求,严格实施审查和发证。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使规模养殖场做到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并具有必要的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畜禽隔离圈舍等设施设备,完善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防疫制度,提高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奶牛场“两病”检测净化的监管。重点督促奶牛场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的检测和净化工作。经检测发现阳性的奶牛,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奶牛场新引进奶牛的,要严格进行隔离观察和“两病”检疫,符合规定的方可混群饲养。对未进行“两病”检测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养殖场淘汰奶牛,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检测,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检疫申报和出具检疫证明。
(三)严格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各县在实施养殖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中,要切实按照我所下发的《广西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指南》(桂动监〔2015〕10号)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对有关动物养殖、隔离等场所的防疫条件认真进行现场审核,严格按程序规范实施审批工作。切实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做好引进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工作记录等工作。加强检查和宣传,督促养殖场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的申报工作,凡发现违法跨省调进乳用种用动物以及胚胎、种蛋、精液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兽药等投入品规范使用管理。要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审查兽药等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等材料;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对兽药使用记录,要增加标注休药期执行情况、兽用处方药使用等项目内容;严禁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
(五)加强养殖场畜禽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各地要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督促指导养殖场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领用记录为抓手,通过检查养殖档案及时动态了解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兽药使用、畜禽标识使用等情况,为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四、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专项检查行动
各市要组织开展对规模养殖场的专项整治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强制免疫、检疫申报、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无害化处理、兽药使用及休药期管理、奶牛“两病”检测以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内容,严格检查养殖场使用含兽药成分预混料的相关记录,及时督促整改及查处违反动物防疫、兽药和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高规模养殖场的防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水平,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