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制度的介绍
一、美国死刑制度
美国有关死刑的法律在1970年代中期得到重大修订。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几宗死刑案件做出裁决说,当时的判决程序过于武断,构成“残酷和异常的惩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从而违反宪法。这项裁决使美国一度暂停使用死刑。
三十多个州随后修改了有关死刑的法律。一些州规定,对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
的审判分成两个阶段进行,首先由陪审团裁决其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接下来再进入量刑阶段,在考虑可能加重或减缓犯罪情节的各种因素之后,最后裁决是否
宣判死刑。这种分两步的程序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维持。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裁决说,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在这以
后,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
二、存废争议
反对死刑者从道德、社会公平、错杀概率和法律成本等多方面角度批评美国的死刑制度,并且指出死刑其实并没有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不过,根据盖洛普民意测验,百分之六十几的美国人支持把犯有谋杀罪的人判处死刑。
三、执行方式
和很多国家一样,美国历史上曾使用过绞刑和枪决,后来用过电椅和毒气。斩首在20世纪以前的犹他州是合法的死刑执行方式之一,尽管从未使用过。在目前,在有死刑的36个州和联邦司法体系内,绝大多数都规定使用注射方式。在某些州,其他可供死刑犯自己选
择的处决方式有可能包括电椅、毒气、枪决和绞刑。不过,绝大多数已执行死刑采用的都是注射方式。冷枪杀手约翰·穆罕默德就是躺在行刑床上,被注射了三种混合药剂处死的。一种药剂使人睡眠,一种停止呼吸,一种停止心跳。
四?、上诉程序
死刑是极刑,必须慎重处理,被判死刑的人有多重上诉程序。即使是在州法律
系统内被判死刑,死刑犯在州内上诉失败后,还可以依据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权” (Habeas
Corpus)上诉到联邦法院。死刑上诉往往会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另外,死刑犯还可以呼吁总统或州长行政干预,宣布暂停执行、减刑或大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