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规定人的生命不能被剥夺?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人可以剥夺动物的生命,可以剥夺植物的生命,为什么人不可剥夺他人的生命呢?
生命权利一直一来被视为人最为基本的人权,为与生俱来之排除任何干扰之自有权利。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天赋人权之思想深入人心,人之其他权利依存的根本是生命权,假设人之生命不复存在,那么此人所拥有的健康、财产、荣誉、等严重依附于其上的权利将无法实现,即随之消灭。以此逻辑倒退那么人的生命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即不可剥夺。
而天赋人权之前,或者说近代法律出现之前,人的生命是可以剥夺的,即在某些时刻,依照风俗或道德规约,人是可以手刃仇敌而不受法律制裁,即所谓血亲复仇。当其至亲之人被杀之后,其可以亲自追杀仇人,而不受法律约束。
再之前的法律就要推到洪荒时代,各地之规约不一而足,由于受到宗教轮回转世和因果报应影响,人对于同类的态度类似于动物之间与其自身种群的态度类似,有虎毒不食子之说,亦有同类不相残之自然法则。人之法律自然要高于自然法则,因此同类不残亦为法律之基本条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