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尔·沃伦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67(1966))
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个带有西班牙语系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察发现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兰达。 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欢上学,属于“经常在街头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辍学,后来当过兵,干过杂活。他的工作记录也不太好,他曾经因为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而被解雇。另外,他还曾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一年。本案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
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策略,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那份供词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统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我。”陪审团采纳了该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决。米兰达对判决不服,在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的帮助下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决,裁决中说道:“(a)……(d)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须遵守: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e)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他表示想要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来。(f)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g)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
该判决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起草的,米兰达判例也是沃伦大法官做出的最受争议的判决之一。也有很多人把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归咎于这位具有司法改革风格的人物身上。但是,其实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在18世纪中叶,普通法特别关注被告人自主决定是否作出供述的权利,布莱克斯通告诫道,依照叛国罪律条,‘匆忙作出,缺少保障的供述……不应当采纳为证据。’” “然而,到1836年,政策又倾向于采纳供述。” 那时采取的做法是,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被控告人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一旦有效证实,无需任何补强便可足以判处其有罪”。 到20世纪早期,可能由于犯罪率的攀升及文化混乱,司法部门更倾向于打击犯罪。当时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而法院则放之任之。1936年布朗诉密西西比州 (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56 S.Ct. 461,80 L.Ed. 682)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吊打的方式取得的证言被密西西比州法院作为定罪的依据。到20世纪40年代,警察强制讯问的情况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警察在讯问中,逐渐从折磨、威胁转向用更潜在压力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使犯罪嫌疑人在强迫氛围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表现出要制定一项对供述任意性更明确的检验标准。除此之外,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严重,并且“最高法院肯定知道大部分关于供述案件的上诉涉及的是黑人被告” ,“似乎联邦最高法院将限制讯问作为其种族平等工作议程的一部分” 。“将潜在强迫拿来做更加有洞察力的检验标准,应当会对贫穷的、教育程度不高的被告人更有利,因此有助于减轻影响到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及经济不平等”。 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因此使很多法官对那些受到不公正讯问的被告抱有更多的同情态度。同时,“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总是制造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有问题的结果。”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刑事司法活动。1964年在艾斯考波多诉伊利诺斯州(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 (1964))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绝对的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强调是否给予并且是正确的给予了告知,强调被告是否已经放弃了沉默权。
但是,实践表明,该判例“其裁定意见模棱两可,混乱又受限制的裁定”, 也就是该判例并没有发生太大的作用。因此,“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对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护,它需要更弦易张,做出更大的动作。当然,这剂良方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判例”。 因此,1966年诞生的米兰达规则,不能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及当时社会现实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