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谁取得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的法律问题(十) (案例)甲某与乙某是邻居,1980年,甲某举家迁往外地,临走时将房屋及院舍托付给乙某照顾。乙某自从甲某一家迁居后,将甲家的房屋修缮一新,并占有使用。1994年,乙某在甲家的院落内新盖两间厢房。2004年,甲某返回原籍,要乙某腾还房屋,乙某将甲某的原房屋腾出。甲某要求乙某归还新盖的两间厢房,乙某称该房为其所建,所有权应归乙某自己所有。如甲某愿意要,可以出卖给他。但甲某认为,该厢房虽然为乙某所建,但坐落在甲家院落内,理应归甲所有。乙某多年居住、使用甲某房屋未付租金,而且修缮老房屋的费用甲某也给了乙某。所以,甲某就坚决要求乙某用两间厢房折抵租金。双方争执不下,甲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乙某搬出厢房并将厢房归甲某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甲某所有,同时判令甲某补偿乙某新建厢房所付全部费用。 答: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本案中,乙某是在甲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构成对甲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甲某主张新建厢房为自己所有,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添附理论,两个以上的物因混合而使原物产生了新的价值,使得原物的价值因添附而增加。但原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当然取得新增加部分的价值,他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以保持一种利益平衡。因此,本案中甲某在取得乙某在其宅基地上新建厢房的所有权时,必须给付乙某相应的费用,以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