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律师称孟晚舟没有认罪,为什么没有认罪很重要?

孟晚舟律师称孟晚舟没有认罪,究竟是不是属实。我觉得可能见仁见智,这个要从什么是“暂缓起诉协议”说起。

什么是暂缓起诉协议?

根据陈瑞华教授的介绍,“暂缓起诉协议”(DPA)是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与涉案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涉案企业需要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就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按时缴纳这些罚款。与此同时,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涉案企业在此期限内建立合规体系,堵塞公司运营的制度漏洞,改变公司经营的方式,执法机关或监察机构经过持续不断的监督和审查,到期后再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一旦认为公司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机制,执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就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最终以涉案公司免予定罪和避免刑事处罚而告终。

因此,根据此定义,暂缓起诉协议通常适用于企业,并以涉案企业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为条件。

2.孟晚舟究竟有没有认罪?

孟晚舟是自然人,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与美国联邦执法机构达成暂缓起诉协议,这是与典型的暂缓起诉协议不同的地方,根据暂缓起诉协议的定义,需要被控主体承认犯罪行为,换取执法机构的暂时不起诉,如果在协议期间被控主体满足协议的合规条件,那么协议到期后,美国联邦机构就不再起诉。不起诉的结果是视为无罪。

那么,根据披露的情况,美国联邦机构以孟晚舟承认一定的事实为条件,做出暂缓起诉,而且写要求孟晚舟该对该事实的承认不得更改或者表示反悔。

从承认事实的角度,可以认为孟晚舟承认了美国联邦执法结构指控构成犯罪的部分事实。但从是否实际作为犯罪来看,只要孟晚舟遵守暂缓起诉协议,那么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就不再对孟晚舟承认的事实作为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孟晚舟是作为无罪之身获得自由。

所以,孟晚舟的律师说,孟晚舟没有认罪,是符合事实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孟晚舟承认了美国联邦机构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也是符合实际的。

这种说法听起来比较绕,但这就是暂缓起诉协议的神奇之处,它既满足了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执法需求,也满足了被控主体的无罪诉求。当然,你也可以说,它让美国联邦机构没能真正追究美国法中的犯罪行为,但也没有让被控主体完全逃脱犯罪事实的羁绊。

以上是我对孟晚舟与美国联邦执法机构暂缓起诉协议的理解。

孟晚舟回国,从外交的角度讲,需要给各方台阶下。而暂缓起诉协议就是给各方台阶下的一种司法工具。

3.一个事实,两种表述,是孟晚舟暂缓起诉协议的奇妙之处。

如上所述,而暂缓起诉协议就是给各方台阶下的一种司法工具。所以,从美国的角度讲,它可以认为以孟晚舟承认犯罪事实为条件,而对孟晚舟做暂缓起诉处理,如果孟晚舟遵守协议,则不再作为犯罪处理。从中国及孟晚舟的角度讲,孟晚舟仅仅是承认部分事实,而并未承认犯罪(因为依据孟晚舟及中方的观点看,孟晚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犯罪的标准是什么?是依照美国法,还是依据中国法或者公认的国际法来认定孟晚舟是否构成犯罪。美国基于对伊朗的敌视态度,对伊朗进行制裁,禁止美国企业与伊朗做生意。那么孟晚舟所在的华为是中国企业,本来不受美国法管辖。但美国基于长臂管辖权(我国历来不承认美国涉外长臂管辖权),认为华为也须遵守美国的制裁令。

那么,如果承认美国法及其长臂管辖权,孟晚舟的承认指控的部分事实,就等于是承认有犯罪行为。如果不承认美国法在国际事务中的长臂管辖权,那么孟晚舟承认的指控的部分事实,不等于是承认犯罪行为。

我认为,孟晚舟律师声明孟晚舟没有认罪的根本依据就在于不承认美国法律对于国际事务的长臂管辖权,既然美国本没有管辖权,那么美国联邦机构的指控就等于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说孟晚舟没有承认犯罪也就是合情合理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