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的特点

清末修律的特点如下: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律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知识拓展:

清末修律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虽然中国社会的性质在逐渐变化,但封建法律却几乎原封不动地保持着。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清廷下达的修律上谕称:“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烦多,著……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段话集中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此外,在1905年、1908年和1909年陆续发布的有关上谕中,清朝统治者又反复强调了修律的原则,主要是:必须“酌法准情,折衷至当”,“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虽然“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

但是“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