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有什么区别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律责任是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以制裁,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判决,被判有罪的犯罪人则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属于国家司法权的范畴。
其次,从二者的承担方式来看,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申戒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罚主要指警告。财产罚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是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资格罚是较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指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及执照。人身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人身自由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显然,刑事法律责任比行政法律责任严厉得多。
最后,从二者的救济途径看,行政法律责任救济的途径分为行政和司法两个途径,包括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对不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仅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被动救济,国家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主动救济。刑事法律救济的途径只有通过司法救济这个唯一的方式,当事人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抗诉,对生效的判决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同样,不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可以主动进行上诉或申诉而引起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时或检查工作中发现错误也可以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