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被称为要约的是
法律主观:
一、要约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
要约在法律上的意思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 合同 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
二、要约和邀约的区别的意义
要约和邀约的区别的意义如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 要约邀请 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三、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