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只是我们人类生存在某一 区域的准则,但不一定就是生活中的标准或是正确的东西~~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对于任何事情其实只有自己才知道什么对于自己是对的或是错的,可是为了社会和世界的稳定和管理,必须有法律~

建构理性主义在当前我国法学界的突出表现就是一种所谓法律万能论的抬头。不少法学界人士热衷于探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寄奢望于建构一个万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忽视了市场的内在秩序的培育。意料之中的是,中国立法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有时一天之内竟然有六七部法律同时表决通过。这种深受建构理性主义影响的立法观片面地强调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超前性,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似乎法治大厦只需用立法这台万能机器生产的法律之砖便可垒成。同时,盲目迷信法律移植而无视法律本土化所依赖的民族文化传统。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谓法律万能的论调是无知而且危险的。当代中国经历了从五十年代的法律蒙昧阶段,到六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直到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如今法律万能的神话又开始在九十年代的中国流行。我们需要废弃传统的法律工具论,也应破除新的法律万能论。所谓法律万能论其实是法律工具论的变种,只不过是将法律奉为一种无所不能的工具,实质上是盲目迷信人类理性的建构理性主义的怪胎。

中国法治社会在其孕育、生长的初始阶段,尤其需要一种“消极”的法治观。这就犹如幼苗的生长自然离不开水、阳光和土壤,然而过量的水、过强的阳光、过肥的土壤都可能致其夭亡。这种有意义的“消极”主要表现在立法(尤其是私法的制定)应当遵循客观规律,变片面地追求立法的数量为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应当尊重社会秩序所依附的道德规范、民俗习惯等民族文化传统。“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许多自称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法学家却往往把马克思这一极其深刻的忠告当做耳边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