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可以参考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82-2005,以下是部分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译文质量的基本要求、特殊要求、其它要求、译文质量评定和检测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笔译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363.1-2003翻译服务规范 第1部分:笔译
GB/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关键句段 key sentence
对译文理解和使用结果的正确与否起作用的语句表述。注:关键句段包括对概念、原理、依据、因果关系等的关键性表述的单个句子或句子的组合。
3.2 关键字词 Key word
对译文理解和使用结果的正确与否产生直接作用的字词。注:关键字词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数字和重要符号。
3.3 语义差错 semantic error
由于对原文理解的错误,导致译文表述的错误。注:语义差错可以是逻辑差错、概念、差错、技术差错。
3.4 核心语义差错 critical semantic error
可能直接影响到顾客对译文的正确使用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差错,主要包括关键句段错误和关键字词错误。
3.5 顾客 customer
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3.6 翻译服务 translation services
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经营行为。
3.7 原文 source text
源语言文本。
3.8 译文 target text
由原文转换成的目标语言文本。
4. 基本要求
4.1 忠实原文
完整、准确地表达原文信息,无核心语义差错。
4.2 术语统一
术语符合目标语言的行业专业通用标准或习惯,并前后一致。
4.3 行文通顺
符合目标语言文字规范和表达习惯,行文清晰易懂。
5. 具体要求
5.1 数字表达
符合目标语言表达习惯,采用特定计数方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
5.2 专用名词
5.2.1 人名、地名、团体、机构名商标名
使用惯用译名(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约定)。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必要时附注原文。中国人名、地名、团体、机构名译为拼音语言的,按汉语拼音法或采用历史沿袭译法译出。
译为非拼音语言的,按目标语言既定译法和惯用译法译出,译出后可附注汉语拼音名称。商标名应优先采用目标语言地区的注册名称。
5.2.2职务、头衔、尊称
按惯用译法译出。
5.2.3法规、文件、著作、文献名称
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的法律、法令、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无既定译法的译出后应附注原文(原文为中文的,附注汉语拼音名称)。其他法规、文件、著作、文献名称采用既定译法,无既定译法的译出后应附注原文(原文为中文的,附注汉语拼音名称)。
原文中的参考文献名称可不译出(特殊约定除外),引述出处等具有检索意义的文字可以译出,并应附注原文。
5.2.4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可直接引用原文,必须译出时应附注原文。中国通信地址附注原文时一般按汉语拼音法译出。
5.2.5专用名词原文附注方法
译文中专用名词原文的附注可采取两种方法。_在第一次译出处,附注原文。_在译文的适当地方统一附注。
5.3 计量单位
一般沿用原文计量单位,必要时可换算为国际计量单位,或按顾客和翻译服务方的约定。计量单位用其表达符号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5.4 符号
时间、货币、计量单位等符号可直接引用原文符号,或符合目标语言相关标准和惯用译法,或按双方约定。
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符号和其他技术领域专业符号一般采用相关标准和学科通用表达符号。
标点符号应该符合目标语言相关标准或通用惯例。
5.5 缩写词
首次出现时,应全称译出并附注原文。经前文注释过或意义明确的缩写词,可以在译文中直接使用。译文篇幅过长或缩写词过多时,可附加统一缩写词表。
5.6 译文编排
译文章节用标号等,可以直接采用原编排,也可以在原文编排的基础上,遵照目标语言的文体用相关专业的表述习惯酌情处理。
6. 其他要求
6.1 要目标语言中没有源语言中的某些词汇时,允许保留原文词汇或根据含义创造新词。译文新词的确定参照GB/T19363.1-2003中4.4.2.7的规定。
6.2 当采用原文的句型结构或修辞方式不能使译文通顺时,可以在不影响原文语义的前提下,在译文中改变句型结构或修辞或增删某些词句,以使译文更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
6.3 诗词、歌赋、广告用其他特殊文件采用特殊修辞的语句,允许在对原文核心语义的前提下,在译文中改变的基础上,变通译出。
6.4 原文中夹杂有其他语种的文字且无法译出或不在约定翻译范围,必须在相关位置注明,同时保留原文。
6.5 经双方约定,可略去原文中与顾客使用无关的文字。
6.6 如果原文存在错误,译者可按原文字含义直接译出,并在译文中注明,也可予以修正并注明。如果原文存在含混、文字缺失现象而顾客又不能给出必要的说明,译者可采取合理的变通办法译出,并在译文中注明。
扩展资料:
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
《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GB/T 19682-2005)》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国船舶信息中心、上海东方翻译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