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敏罗的事件争议
那么,在拍品遇到真伪问题而步入公堂时,一则简单的免责声明,是否真的就是拍卖公司可以自由撑开的保护伞?伞外经济受到损失的买受人,难道就是《拍卖法》永远也荫泽不到的盲点?《拍卖法》自1996年通过至今的13年间,没有对其进行过任何修改、补充,这是否已经说明了其与生俱来的时代局限性,《拍卖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随着苏敏罗的败诉,拍卖行是否应该为拍品保真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作为苏敏罗代理律师的王建轶首先对拍卖风险由买家承担表示质疑。他认为,拍卖业是个商品交易的过程,买家应该承担的只是和股市中买低或买高的价格风险,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风险。而在2008年底,就苏敏罗案引发社会对拍卖公司诚信危机的探讨,中央电视台推出的一期《经济与法辩辩辩》中邀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等出席。之后,记者向王凤海了解当时录制现场的情况。“台下的大多数观众并不支持我们的观点,他们认为拍卖企业和一般的交易机构一样,艺术品交易和其他商品一样,都应该保真,甚至现场还有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挥着拳头情绪激动地号召大家要拍卖公司保真”。王凤海说,录制完毕后,他与央视的有关人员作了交流,认为虽然现场热闹非凡,达到了很好的收视效果,但很容易对普通观众形成诱导,会让他们认为拍卖和普通的商品交易一样应该保真。
作为参与《中华人民***和国拍卖法》起草的人员之一,王凤海向记者详细解释了拍卖公司为什么不应该保真。他说,目前中国艺术品鉴定应当只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专家目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机构,加之任何一位鉴定人员都不能保证自己百分之百的准确率,因此“专家目鉴”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种是“文献佐证”,但是文献本身就有可能存在偏差,比如《石渠宝笈》,当时编撰的时候就有两到三成的藏品是有争议的。而将这些百年前本身就有争议的藏品拿到现在,再来依据当时就有争议的文献判断现有文物的真假显然也不科学。
最后一种就是“仪器辨伪”。通过科学手段,虽然能够辨明墨是哪个年代的,或者纸张产于什么朝代,但是不可能判别作品出自何人之手。因此,在各种客观事实都做不到的情况下,要求拍卖人保真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也是不正义的。“在美国某些州,如果一个拍卖公司打出保真旗号,将被认为涉嫌商业欺诈,因为本质上根本做不到,你如果非要说做得到,就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涉嫌行业欺诈,”他说,根据这些情况,《拍卖法》作出了第61条第2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他向记者透露,在苏敏罗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及相关人员曾专门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虽然专家的观点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审判的最后结果,但拍卖公司已经声明不能为拍品保真的,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已经成为各届人士的***识。
王凤海还认为,表面上看《拍卖法》的该项条款是在为拍卖公司免责,但实际上该条款也在保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权益。该条款提醒竞买人应该对自己中意的拍品谨慎审视,一定程度避免了竞买人的盲目购藏,也是对竞买人的一种保护。“《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时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这条规定就是要让不特定人群广泛获知拍卖讯息,《拍卖法》还规定了‘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该规定让买家有权利近距离接触、观察拍卖标的,并鉴定艺术品的真伪。这些都是《拍卖法》中体现出的对买家的保护”。
王凤海说,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艺术品拍卖不可避免地被一些买家作为投资手段,但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因此,买家的心态要平和,“就像投资股票,赚了你不会和证券公司平分利益,输了也不会想到要证券公司赔付。”
而匡时国际负责人董国强也认为,艺术品不同于工业产品,绝大部分作品的鉴定靠的是肉眼的辨别,这其中起决定性因素的是经验。所以,在没有一个更为科学的并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鉴定手段出现之前,《拍卖法》只能规定拍卖公司不承担真伪责任。董国强同时还说,中国的拍卖行业目前确实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些问题积重难返,仅仅靠拍卖公司是无力解决的。“我们必须承认和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真假混杂自古就有,这种现象在今后仍然会长期存在。拍卖公司的专业只是体现在比一般人经验更丰富,但即便是投入百分之百的认真和严谨也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董国强也注意到,这些年有一些公司提出“保真拍卖”。他觉得,如果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艺术品拍卖应慎言“保真”,仅仅为了宣传的需要而向客户承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情同样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人们有病都会去医院看病,因为相信大夫的经验,但是最好的医院也不会做出‘保证治好’的承诺条款,因为他没有这个本事,这样说了无异于欺骗。
董国强说,如果我们想从根本上解决真假问题,让今天的艺术家创作的艺术品在将来不再有真伪的困惑,就要从现在起借鉴西方的市场运作经验。国外的艺术家一般不参与销售,他们大多签约那些被社会认可的诚信的画廊,作品交由画廊销售,画廊销售时所出具的证书就是作品的“出生证”,这样,画廊也同时具备了这个画家的鉴定权。但是,我们目前的情况是艺术家大多是自产自销,省去了中间环节的同时也将鉴定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就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在画家本人具备鉴定权这问题上,我持保留意见。其次,即便他具有鉴定权,他去世后怎么办?谁来鉴定?
董国强说,“当前有一种现象我不理解,在拍卖公司和画家本人或画家家属对一件作品出现异议时,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拍卖公司,很少有人怀疑画家本人是否诚实、家属是否具备专业鉴定能力,这难道公平吗?时下还是有很多人觉得直接到画家家里买画是最安全的,但是,我们假设若干年后这个画家的市场价格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藏家把作品拿到市场上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倾销,谁敢保证每个画家面对自己的市场价格面临威胁时都能做到襟怀坦荡?我认为,以目前社会总体价值观水平来说,这很值得怀疑。”
而北京保利董事赵旭除了也认为拍卖公司不应该保真外,目光更多地聚焦在对北京翰海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对由于苏敏罗事件给整个拍卖行业带来不良影响的担忧。他说,翰海作为中国最早的大型拍卖企业之一,每年交易的拍品不计其数,对拍品的疏忽再所难免,“就我对翰海的了解,他们的工作人员具有很好的职业操守,如作品有争议,并不是有心而为,不能说知假卖假。同时,翰海也完全按照规定作了免责声明,苏敏罗向翰海发出交涉的时间已过近三年,我本人非常同情苏敏罗,但个人认为,翰海作为被告的确是有点无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
赵旭说,大多数人认为拍卖和普通商品交易一样,所以由于拍品真假而引发的诉讼使拍卖公司遭到了众多民众的责难。“其实拍卖公司就是一个中介机构,与证券公司一样,是一个交易平台。”
赵旭认为,此事在媒体的宣传下对翰海的征集及形象方面已经造成了很大影响。针对此事,翰海高层并没有进行过多申辩,而是低调处理,能看出翰海方面的宽宏大度,赵旭希望此事能尽快结束,也希望媒体不要继续宣传此事。他说,长久下去不免会影响整体拍卖行业的公众形象。
其实,除了拍卖界人士外,也并不是所有的藏家都支持拍卖公司应该保真。经常活跃在各大拍卖公司拍场的上海藏家顾大希说,玩古玩赌的就是自己的眼光。目前拍卖市场中,古画的真实率在30%-40%,近现代书画也只能做到80%-90%。而国家都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怎么能要求拍卖行一定能保真?
顾大希说,在这一行就要懂得遵循这一行的行规,古玩真假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也是这一行的乐趣所在,买错东西只能说自己的眼力不够,判断不准,不能迁怒到拍卖公司身上。“我和身边的一些藏家在拍卖行也买到过赝品,但从来没有退过货,如果一买错东西就让拍卖公司赔付,那公司早就破产了。”
记者之前也曾就拍卖行是否应该保真与顾大希进行过探讨。当时,他设想市场应该出现为拍品真假承担责任的艺术品经纪人。这些经纪人在收取了相应的佣金后,向客户推荐的拍品一旦日后发现为赝品,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可是就目前而言,内地拍卖市场中,凭借自身实力而为买受人转嫁风险的真正意义的经纪人依然没有出现。
既然拍卖公司不应该保真,那么,《拍卖法》的免责条款是否会被个别拍卖公司利用,成为赝品堂而皇之进入拍卖场的通行证?哪些部门对拍卖行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王凤海向记者介绍说,其实国家对拍卖行的监督还是比较严格的,比如《拍卖法》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拍卖行的监管机构,中国拍卖协会也对其进行监督。此外,各方面还有自己的主管部门。
王凤海说,拍卖行受到很多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就拍卖协会来说,接到群众举报,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会分别给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商务局等机构发函,请他们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一旦核实就会就调销该拍卖公司的营业执照。”
在拍卖公司不保真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在拍卖场中买到赝品,一些当代艺术家也独创出特有的方法,确保自己作品的真实性。知名艺术家黄钢就向记者透露说,自己的每幅作品在某个特殊的部位印有指纹,而这些指纹的位置每张作品不尽相同,具体在哪,只有在黄钢自己留存的档案中才能查询得知。黄钢还建议,买家在购买当代艺术品时,如果需要专家的意见,应该请一些具有实际绘画经验的艺术家,因为艺术家更能理解画面笔触的微小变化。
在苏敏罗案件后,随着媒体以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一些人已经逐渐接受了拍卖公司不应该为拍品保真的观念。但是一项免责条款真能免除拍卖公司因为拍品瑕疵而为买家带来的经济损失?现行的《拍卖法》是否还有需要商榷的地方?
在拍卖业享有赞誉、并多次为拍卖公司、买受人赢回诉讼的的律师刘建华在与记者谈到苏敏罗一案时认为,虽然从法律上看,翰海有不为出售吴冠中画作的赝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其所为并非无可挑剔。目前,多数拍卖业人士认为,只要拍卖方在拍卖规则或成交确认书中声明对拍品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拍卖方就可完全免责。对此,刘建华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对免责声明必须全面、客观的理解和适用。否则61条就真成了拍卖方获取不当得利的保护伞,这有悖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各合同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同时从本案中也可以嗅出拍卖法的局限性。“《拍卖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它的第61条恰恰被广泛适用的是古玩。艺术品拍卖不同于房产等容易找出价格标准的种类物,它没有可以衡定的价格标准。仅凭一项免责条款,就将所有风险转嫁到买受方显然有失公允。”刘建华说:“《拍卖法》虽然规定至少有两天的预展,但这两天中买受人是否能够充分调动其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对拍品进行预先鉴定还是个未知数”,刘建华认为,《拍卖法》给买受人预留的空间过于苛刻,应该在原先略显粗糙的条款中增加解释性的细则规定。刘建华说,以苏敏罗一案为例,由于没有细则的说明,拍卖公司先是在图录上提出了很多依据证明《池塘》系吴冠中真迹,无形中让买家感觉拍卖公司的专业性,认为拍卖公司已经作了先期的审查,对拍品应该具有起码的认知。可是拍卖公司即已声明免责,就不应以肯定、明确甚至夸大的文字对拍品作正面的宣传、介绍,“一方面言辞凿凿,一方面又不为自己前面的话负责,怎么说都有点自相矛盾的味道。”刘建华说,目前我国的《拍卖法》在适用过程中,是否完全排除了其它法律的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像艺术品这样具有一定商品属性的物品,拍卖法应该规定拍卖方要如实告知,不应出现诱导性的词语,以免有诱人上当之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拍卖公司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说,《拍卖法》生来便有硬伤,“10多年前由拍卖协会起草,里面居然法定了拍卖行业协会的权利,比如只有该协会组织注册的拍卖师考试才有法律效力。”该负责人说,虽然拍卖公司不应该为拍品保真,但法律应该从根源上解决赝品泛滥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当代艺术,应该像商品一样实行注册制,凡是进入市场的均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比如吴冠中第268号、岳敏君第356号等。这样同时也避免了有些艺术家由于市场需要而对自己作品矢口否认的现象。
原苏富比教育学院中国区首席代表梁晓新认为,虽然苏敏罗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毋庸置疑,但拍卖系统的体制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依然是一项重要课题。“拍卖公司收取了佣金,那么你的担保在哪?”梁晓新认为,不能因为《拍卖法》的一项免责条款,就失去了拍卖公司所应该肩负的责任。否则,看似赢了官司,实际上失去了公司赖以长久生存的诚实、信誉。
王凤海曾就《拍卖法》问题在十几个省市做过调研,所到之处,需要修改的呼声频频。他认为修改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王凤海说,到目前为止,我国《拍卖法》只规范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但对境内的其它非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不做规范。导致正常依据《拍卖法》和《公司法》建立的拍卖公司拍卖时要受到法律规范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而非拍卖企业打着拍卖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却不受监管。王凤海还特别强调,即便将来《拍卖法》会进行怎样的修改,有一条是始终不变的,那就是拍卖行不可能为拍品保真。
虽然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的《拍卖法》亟待修改,但自颁布以来,历经13年,有关方面对它的触及依然纹丝不动。2002年王凤海曾以个人名义提出建议,希望组织“修改专家调研小组”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修改,但由于当时环境而被搁置。此后虽曾多方呼吁,但收效甚微。王凤海无奈地说:“拍卖协会毕竟不是行政部门,我们能做的唯有建议。”
关于政府迟迟不对现行《拍卖法》加以修改,坊间流传着众多猜测,有些人认为《拍卖法》施行才短短13年,如果政府一发现问题便马上修改,则免不了朝令夕改的垢评,应该让问题暴露得再充分些,实践经验积累得再雄厚些,然后才能有把握地加以修订。还有些人认为,艺术品交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小的比例,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医疗、就业等方面没有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国家并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关注拍卖业。
但事实上,艺术品拍卖交易并不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微不足道,2008年中国艺术品拍卖成交额达200亿元,一些人将艺术品买卖作为安身立命的行当,艺术品交易正在成为一个产业汇入中国经济的命脉中。这时,如果没有适宜的法律随同而行,结果可谓不言而喻。
截至记者发稿日,苏敏罗以及委托律师再次提起了诉讼,而众首翘盼的《拍卖法细则》据有关方面透露也将出台。虽然围绕着拍卖行是否保真以及苏敏罗一案的是是非非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依然不绝于耳,但无论结果如何,也无论拍卖公司在面对拍品真假问题时有着怎样的法律保护,凭借诚信的态度,以及在发现通过自己拍出的拍品出现问题时,用善意、合理的方式尽力协调解决,而不是顶着免责的乌纱一走了之,才是拍卖公司应走的正道。
北京世纪翰墨负责人林松虽然对苏敏罗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报以同情,“按常理来说,普通百姓认为买了假东西还不退款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会有一些人出来打抱不平。但由于艺术品鉴定等存在许多特殊因素,作为交易平台的拍卖行不应该承担责任。此次事件由于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翰海,对其名誉产生了巨大的伤害,因此翰海也是受害方。”但是林松也认为,买件普通的商品如果出现伪劣问题,都要假一赔十,拍卖出现赝品却可以一走了之,《拍卖法》中的免责条款和消费者权益法出现矛盾,也的确是现行《拍卖法》存在的漏洞。
而另一位业内人士听说苏敏罗已经再次上诉,他建议说,如果此次上诉,苏敏罗能与翰海协商,***同对委托人萧富元提出上诉,那么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对此,北京某知名律师也指出,苏敏罗的第一次上诉在技巧上出现偏差,将萧富元列在拍卖行之后,那么拍卖公司必将抵消委托人大部分的责任。而如果第一次上诉时,苏敏罗一方按合同向萧富元主张权利,提起单个或者***同诉讼,加之举证、论辩充分,也不会轻易导致败诉。
该律师还建议说,如果吴冠中作为该拍品的权利人,也向委托人提出诉讼,组成一个前后组合的诉讼追究,那么力度将会更加强大。
后记:
附录:拍卖法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