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1.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方式是成为公司的股东,即投资人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投资与运营管理的主要参与方式是:通过可能参与董事会以对基金的投资活动产生影响。
2.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在有限合伙框架下,合伙型基金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符合股权投资业务“人合+资合”的特征,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可能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构成基金投资的资金规模,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普通合伙人通常仅以一定比例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而将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委托给管理机构,并通过一系列协议的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和分配业绩报酬。需要强调的是,普通合伙人不因委托而免除对本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3.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信托契约形式下,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作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资金募集人的角色,由投资顾问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
拓展阅读:
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免考基金从业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第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第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这意味着,PE/VC机构高管可以凭借行业资历、管理资产规模、投资业绩等软实力获得免试资格。
另外,基金业协会还明确了仅需考科目一的情况。
具体而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私募股权从业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考试即可获得从业资格认定。
此外,在目前已有的两门科目考试的基础上,2015年9月起基金业协会专门新增针对PE/VC从业人员的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根据协会最新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