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筋凤髓判的张鷟与《龙筋凤髓判》

张鷟为盛唐时期享誉国内外的著名法律学家,因他编撰《龙筋凤髓判》,才使唐朝编例得以传世,并为宋元明清各代奉为圭臬;其影响所及,又遍于日本、朝鲜诸国,从而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容。张鷟在封建法制建设上能够取得显著成就,绝非偶然。这与他幼小聪敏好学,长成后勇于任事,并善于研究律学有直接关系。 张鷟,字文成,深州陆泽(今河北省深县)人,幼年“聪警绝伦,书无不览”。唐初贞观年间生人,高宗李治调露初年,即公元680年,考取进士及第。后因“对策尤工”,首选考功员外郎。 据《新唐书·百官志》载: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为唐朝尚书省吏部考功司副职长官。辅佐正职长官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掌握外官课考,课考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进等有赏退等有罚。至开元二十四年科举考试移属礼部前,考功员外郎一直成为科举主考官员。由于张鷟博采群书,学识渊博,才思敏捷,一入仕途,便显现出杰出的行政司法方面的才能。以至謇味道称之为“如此生,天下无双矣!”

以后,张鷟调任岐王府参军,凡应对“下笔成章”,“词高文苑等科”,他“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因工作成绩显著,先授长安尉,又迁鸿胪丞,在参加吏部对在职官吏的铨试时,张鷟“凡四恭选判,荣为铨府(吏部)之最”。成为当时律学精湛而又出类拔萃的官员。主持铨试的吏部员外郎员半千曾对人说:“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而当时各界名流都非常倚重,称为“青钱学士”。以其字值千金,下笔如有神。

值得一提的是,张鷟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经验。他在任南阳县尉时,还智断失驴案,并为仓督冯忱洗冤,将盗卖官粟吕元绳之以法。

正因张鷟才高遭忌,加之他本人性格“偏躁”,得罪权臣,又被御史弹劾,坐贬岭南。后因刑部尚书李日知据理奏论,使张鷟得以移于近处。开元中期,入为刑部司门员外郎主持审判复核工作,后卒于任上。 由上可知,张鷟成就《龙筋凤髓判》,得益他博学多才,律师学功底深厚。同时他又有丰富的阅历和司法实践经验,从封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深切的体验,故能对书中的每一条判例内容,都能引经据典,从律学的高度加以阐释,对每一案例所包含的刑罚适用原则都能明晰地加以说明;对每项案件的裁决,都提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判决意见。当然,他站在封建士大夫的角度,从对封建纲常礼教的原则出发,来审视每一个案例,难免有偏颇之处。但这毕竟是历史的局限。并不妨碍人们从他编撰的《龙筋凤髓判》中,看到它完善唐朝法律制度,丰富中华法系内容的光彩夺目的一面。并不妨碍后世人民对这位距今一千一百多年前的才华横溢的律学家所拥有的崇敬之情。

其次,书后附有(1)《张鷟传》,(2)左右卫将军,(3)军器监,(4)《陈情表》,(5)《沧州弓高县实性寺释迦像碑文》等,使人能了解书的原貌。从全书内容看,每卷的每条判例都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为盛行一时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为张鷟等针对此案例所撰写的判词批语,以及适用律条与司法解释等。每条判例都具名具姓,记载所犯罪名,以及审判的简略过程。

譬如:卷一、《中书省》第一条载有:

“中书舍人王秀泄露机密,断绞,秀不服,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秀合是从,会款所传是实,亦非大事,不伏科”。

针对王秀不服判决,请以从犯减轻处罚的诉讼要求,张鷟作了如下批语与解释:

“张会过言出,驷马无追。王秀转漏于人,三章莫舍。若潜谋讨袭,理实不容,漏彼诸蕃,情更难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

唐朝张鷟这种用解释判例的方法,同秦汉乃至于魏晋南北朝均有明显不同。

秦《睡虎地竹简》中的“廷行事”,是当时依例审案的重要根据,但只规定比附方法,没有引征法律规定和便于适用的司法解释。诸如:凡罪人格杀捕盗官,按“廷行事”,作为贼盗凶杀重犯从严惩处。殴打曾祖父母的罪犯,一律按照殴打祖父母的成例,黥为城旦舂。汉朝首开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先河,引经决狱之例盛行开来。如:1981年9月甘肃武威县出土的《王杖诏书令》中规定:凡欺凌由君主授予王杖的高年老人,不分官民,一律依例判弃市死刑。如过误伤父,非出本心,则可比照董仲舒引经决狱的成例减轻处罚,不再依律枭首示众。

通过与秦汉以例断案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伴随唐朝步入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当时的封建罪刑法定主义有了明显加强。以《贞观律》为基础的唐律,以《永徽律》为基础的司法解释,构建了唐代法制的基本框架,在初唐时期发挥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作用。而判例的发展则受到相应的限制,特别是在唐高宗李治当政的永徽年间,曾经以“条章备举”为由,将刑部少卿赵仁恕上奏的《法例》三卷,“废而不用”,(《新唐书·刑法志》)。但至中唐时期,由于百年来唐朝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明显变化,使得唐初制定的律文有些不适应。这不仅要求开元时期的当政者对律文疏议进行重新刊定,同时也要求有成熟的判例与司法解释来解决《唐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案件,弥补法典审案的不足,以及灵活解决个案的要求。

但是,判例与司法解释的运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待得指归,方可裁决”。反对司法官吏以例为奸,破坏法律的正常运作。

再次,如按现代法学分类标准,《龙筋凤髓判》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方面:第一,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涉外经留纠纷方面的判例;第四,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判例;另外,诞生于盛唐时期的《龙筋凤髓判》,既有同现今比较接近之处,同时又有古代中国特有的一些特色,在其内容当中,还有涉及其它方面的判例。譬如:第一,处理违反封建纲常礼教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不应言而上言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科举考试方面的判例等;因此,我们有必要综合以上内容,对《龙筋凤髓判》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