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拔管杀妻案的案件审理

2009年2月17日,文裕章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正式逮捕涉嫌故意杀人的文裕章,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文裕章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此,深圳市检察院对文裕章故意杀人案提出抗诉。二审由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

辩护

文裕章的辩护律师认为,按照法医专家分析,胡菁的脑死亡是不可逆转的,即表明文裕章是否拔管对胡菁的死亡都没有影响。虽然文裕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要件,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主观上是为了爱妻,不愿让其承受痛苦才作出拔管举动,因此主观恶意较小。文裕章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且其有自首行为,希望法庭能够对文裕章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文裕章说,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他会赡养岳母到老,请岳母放心,此外他还请求法庭考虑孩子的

处境,让他早日出去尽父亲的责任。

附带诉讼

在刑事诉讼调查部分完成以后,法庭附带进行了民事诉讼调查。原告肖女士委托武汉与深圳的两名律师,向被告方文裕章及其家庭索赔丧葬费、 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赡养费和死亡补偿费,总计约128.5万元。被告方对此数额表示不能接受。双方最终表示可以就赔偿数目进行庭外调解。

被告人文裕章的律师认为,目前刑事审判尚未结束,而相关民事赔偿只能在刑事定罪成立之后才进行。

庭审焦点

1.病人脑死亡 家属能否拔管?

庭审中,文裕章的辩护律师专门请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作为辩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

常林教授表示,脑死亡在医学上已经有定论,而目前更多的是伦理上的争议。根据卫生部2003年脑死亡标准草案,胡菁符合脑死亡的标准。

他认为,心跳与呼吸两者相互依存,而胡菁呼吸、心跳骤停10分钟,无自主呼吸,一旦离开呼吸机辅助则不能呼吸,心跳也会随之停止,特别是胡菁脑中枢损害严重,脑功能全部丧失,不可能恢复,心跳消失只是迟早的问题,可以承认其脑死亡,也就是死亡。

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被害人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常林教授表示,此结论表述不准确,很容易误导,所以他存在异议。不过他也承认,脑死亡的标准,卫生部并未实施,我国目前也未立法确认。

对于胡菁的死亡,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专家罗斌、刘水平也认为,胡菁的脑部病变会导致循环和呼吸的障碍,使呼吸、心跳骤停,从这样的情况看,会导致脑功能障碍和丧失,救治基本上没有成功的。

而检察官则辩称,无论从临床标准、司法实践还是立法确认,都还未明确脑死亡标准,即便明确了标准,胡菁也没有进行过相关的检查确认,因此,以目前的临床死亡标准,即心跳死、呼吸死来说,胡菁被拔管之前,并未死亡,无论她当时是否濒临死亡,文裕章都无权剥夺她的生命。他的拔管行为导致了胡菁的死亡,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三点抗诉理由。一是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有误;二是认定被告人出于爱妻拔管的作案动机有误;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但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2012年3月14日,文裕章拔管杀妻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由广东省高院派法官审理。

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半小时,期间检察员与辩护人的观点针锋相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量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1 文裕章是否有小三?

检察官认为,种种证据足够证明文裕章对妻子不忠,作案的动机并非其所述的不想妻子受苦。

检察官出示证据,显示文裕章在妻子卧床期间,频繁与另一名年轻女子通电话,根据移动的记录,两人通话时间有时是1个小时,最长的甚至超过3个小时,而且往往是在三更半夜时。在文裕章被看押在看守所时,该女子还给文裕章发了很多暧昧短信。因此,检察官认为,两人的关系已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说明文裕章对妻子不忠。

对此,文裕章辩驳说,他和这名女子是普通朋友关系,刚认识3个月,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所以比较谈得来,那些长时间的通话,都是该女子对文裕章进行开导安慰。对于暧昧短信,文裕章表示当时自己已经在看守所里了,事后看到这些短信也觉得莫名其妙。

文裕章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这些暧昧短信只能说明这名女子个人的想法,与文裕章无关。

焦点2 是否得到家属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文裕章赔偿了胡菁家属128万元,但是胡菁的家属并没有出具对文裕章的谅解书,此后还曾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这说明被害人的近亲属并未达成对文裕章的谅解,社会矛盾并未缓和。

文裕章的辩护人则表示,文裕章家人当初将128万元赔偿款支付到深圳中院时,就已经带有附带条件——胡家出具谅解书,否则不需要将款项支付给胡家。胡家既然收下了128万元,就应该表示了对文裕章的谅解。此外除了胡家外,文裕章和胡菁的儿女也是此案被害人的近亲属,文裕章的女儿也写了一份对父亲的谅解书,请求法庭对文裕章从轻判处,让父亲回到他们身边。

文裕章的辩护人还当庭将文裕章和胡菁女儿的谅解书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公诉人表示相信谅解书出于文裕章女儿之手,但其女儿今年才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目前和文裕章以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因此该证据是否具有效力仍值得斟酌。

焦点3 该判缓刑还是入狱?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文裕章有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但一审判决对文裕章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此案缓刑的适用给社会导向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救死扶伤、相濡以沫、同甘***苦、患难与***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裕章的行为对夫妻同甘***苦的优良传统造成极大的冲击,给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带来极大的破坏。对其适用缓刑,会给社会导向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有效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检察官表示,一审判决书认定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有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胡菁后经鉴定可能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但脑死亡没有被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虽然文裕章没有采取通常的使用暴力的方式,而实施的是拔掉气管插管的行为,但并不影响主观恶性,因为他面对的是一个无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文裕章的行为性质不是消极的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而是积极的杀人行为。

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分析,文裕章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时,本应念夫妻之情谊,挽生命于将倾,却不顾劝阻,急施杀手,将妻子的生命终结。其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让双方亲人饱受折磨和煎熬,社会影响恶劣。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能因此减轻好几个量刑“档次”,对文裕章的量刑应该从故意杀人罪10年的起点刑作为基础,再考虑其自首、赔偿等情节。

文裕章的辩护人则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将文裕章送进监狱,才能体现出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文裕章全职在家照顾一对儿女,其儿女在父亲的呵护下学习成绩有了明显进步,生活也很稳定。文裕章已经在看守所待了两年,受到了惩罚,如果现在又判处其有期徒刑,将其送进监狱,让他的儿女再次失去父亲的照料,并不一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

2012年年3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开庭二审此案时,公诉人向法院提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三缓三”有误,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文裕章拔管直接导致胡菁死亡,故意杀人罪成立。考虑到文有自首情节,在胡发病后,积极送胡入院,且在医院精心照顾胡,在医院确认胡不可治的情况下才冲动拔管,依法维持原判。

小三说法未予采纳

2012年3月14日下午,广东省高院在深圳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表示,文裕章与一张姓女子关系暧昧,一审“判三缓三”不合理,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二审法庭上,“小三”说未被法庭采纳。法庭认为,虽然通过短信和通话记录显示两人有超范围接触,但从短信记录只能认定“小三”张某发送大量暧昧短信,文未回应,而通话记录无法证实两人有暧昧关系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胡菁病重无法救治后,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并阻拦医护人员急救,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但文裕章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