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法律上的抛弃 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是什么意思呢 为什么呢
你问的是物权的问题。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所以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的单独行为。物权为财产权,权利人在原则上得任意抛弃其物权,但该权利如与他人利益有关时,则须加以限制。
抛弃物权,一般应依一定的方式为之,使生抛弃的效力。因抛弃为单独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抛弃人须具备行为能力,始能合法有效。
所谓“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益的人为意思表示”的原因除了抛弃行为是法律行为故有意思表示外还有其他原因:他物权有相对人,所以应该向对方做出意思表示。
所以具体地说,抛弃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则因该物权有特定的相对人,抛弃人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者,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交付该动产。抛弃不动产物权,则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者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为注销登记。这样能够使相对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没有相对人,所以它的抛弃:对于动产所有权,除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须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以满足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所有权,除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须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始生抛弃的效力。
综上,由于所有权时对世权,没有相对人,所以它的抛弃不会涉及其他人的利益,故没有相对人更谈不上为意思表示。而他物权因为有相对人,任意抛弃会损害相对人利益,故需要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够详细了吧?呵呵,就这些,希望你能够了解。
补充:我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就拿质权来说吧。
旺财把自己的骨头质押给小强,小强就是质押权人,旺财是出质人,质押物即骨头归小强占有。小强后来发现自己爱上旺财了,所以就决定抛弃这个质押权。他不能在没有任何人知道的情况下说抛弃就抛弃,而应该告诉旺财:旺财,我抛弃质权,这个骨头还给你。因抛弃而受益的人就是旺财。
因为他物权有相对人,所以要为意思表示,就拿刚才那个例子说吧。只有小强告诉了旺财(即为意思表示),旺财才可以把这个骨头继续质押给如花、星星等别的人了啊。也就是说,出质人才可以继续行使自己对别人出质的权利。
至于为什么所有权不需要,我再举个例子。
旺财有一栋别墅,他不想要了,只需要向登记机关做注销登记,公示一下就可以了。意思就是,旺财谁的钱都不欠,他的别墅也没有抵押、质押什么的,任何人对这个别墅都没有任何权利,他想扔就扔,不需要别人的同意和认可。
现在明白了吗?
如果还不行,加QQ568189902,我仔细跟你说。
先采纳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