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权属纠纷如何解决?
处理本案主要依据《土地法》《宪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据此,乙构成非法侵占,应停止侵占。
另外,《土地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按本条,乙占自留地属于属于村集体土地,由村委会管理,但乡镇作为上一级管理者,也可以管理,划分土地界限在此权限。
同时,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案中此纠纷应由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处理。
综上,案中政府处理有效,程序合法,甲也可申诉。
本案涉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乱占自留地,因农村的特殊性和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较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