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还要继续鼓励吗
”在日前召开的“第四届尚权刑辩论坛”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等实务界人士呼吁,“在刑事领域,不妨考虑确立‘亲亲相隐’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属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知情不报,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智力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将亲属举报与嫌疑人的量刑相结合,“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这项符合当下法律理念的鼓励之举,却被指违背了基本的人理伦常,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很多人士重提“亲亲相隐”制度。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背后其实是个人情感与国家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的不同选择。“儒家对人进行道德培养,是从家庭入手,强调父子、夫妻、兄妹之间的纲常伦理规范,‘亲亲相隐’制度维护的正是这种基本的道德情感。” “我们现在的法律提倡大义灭亲,看重的是公民个人对国家的义务和情感。”侯欣一说,但这应该以公民对家庭成员的情感为基础,“一般的刑事犯罪没必要非得牺牲公民个人的家庭感情和亲戚关系”。 实际上,很多国家法律中都有容隐制度,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英美法系中规定,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的权利,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近些年,学界主张可以部分地实行“亲亲相隐”原则,如近亲属可以不作证不举报,可以对侦查机关的询问保持沉默。但也有观点认为,这将不利于打击犯罪,增加破案的难度。 王兆峰认为,这个理由“就像我们说刑讯逼供一样,两害相权取其轻,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亲亲相隐’的可行性。” “这是侦查机关不自信的表现。”侯欣一说,“近亲属闭口不言,案件就侦破不了?侦查技术日新月异,他们的沉默不应该是案件侦破的障碍,也不该成为否定亲亲相隐的借口。”